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依法管理,《常州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2015年6月1日,常州市成功申报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今年6月1日,《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些都使我市名城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根据市保护条例要求,我市设立了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去年底,市规划局会同财政局拟定了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计划。经过调研,今年4月形成了初稿,并经多次修改和依法公示,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常州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使用范围、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内容,加强了历史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了使用资金利用效益,不仅为我市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宣传等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也为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保护项目提供资金补助。 下一步,我市相关部门将依据管理办法,组织好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常州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办法》的制定。(文/陆晔 刘一珉) (责任编辑: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