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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出台

时间:2017-12-04 11:03来源:未知 作者:黄钰 地法处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日前出台《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日前出台《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根据《立法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法(草案)》经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专题协调、部门会签等程序,并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和分类保护。对列入国家、省、市、辖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制定项目保护计划,按照相应级别的保护要求实行保护;同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采取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办法》规定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具体实施保护工作,依据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将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列出,并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评估制度和专家评审机制,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以及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评估考核。

     《办法》明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和参加与其称号不符或者有损、误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传承、传播活动,以及未被认定为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从事传承和传播活动这两类情形,将受到行政处罚。

     据悉,《办法》是2017年度市政府规章正式项目,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办法(草案)》由市文广新局牵头起草。项目启动后,市法制办参与了前期相关工作,配合市文广新局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并对文本的构架和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文/黄钰 地法处) 

(责任编辑: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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