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8日确认通过了55名市民成为新一届常州市人民监督员,他们将对全市各基层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情况实施监督。 2004年6月我市检察机关正式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首批选任92名人民监督员。2011年6月,我市成立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同年9月,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常州市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常州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工作规则》,确认了72名市人民监督员。 市人民监督员有权对全市各基层检察院7类案件或事项进行监督。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办公室在全市人民监督员范围内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此外,根据省检察院要求,各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每一件自侦案件,在侦查终结至移送审查起诉前7日内,都必须由两名市人民监督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并制作询问笔录。 (常检轩 杨杰) 链接: 人民监督员有权监督的7类案件或事项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责任编辑: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