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民彭某在试戴玉镯时,不小心把手镯摔成3截,事后才得知这个手镯标价为93万元。记者昨天从溧阳法院获悉,彭某被判决赔偿店家196000元。 2012年4月某天晚上,溧阳市民彭某与李某夫妇来到鲍某经营的溧阳某珠宝商行,在店员的热情接待下,彭某试戴了一只翡翠手镯,后在彭某将手镯从左手腕上脱下时,不小心摔掉在地上,碎为3段。事后,彭某夫妇才得知,该手镯标价93万元,且有相关的检测证书。店主鲍某与彭某就该翡翠手镯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溧阳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为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在试戴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摔坏,应当进行赔偿。鲍某作为玉器经营者,理应知道普通消费者不具备或不甚了解玉器试戴的有关知识及注意事项,应当给予协助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在鲍某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手镯损坏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依法减轻彭某的责任。最终溧阳法院根据手镯的鉴定估价,酌定彭某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鲍某财产损失196000元。后彭某不服,认为其并非故意损坏玉镯,且玉镯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未转移前应由所有权人负责为由提出上诉,常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维持原判。(文/小波 (责任编辑:D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