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近日市政府批准并出台文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四城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原每月500元/人提高至每月570元/人。 截至2013年6月,我市城市(四城区)低保户数为10029户,共18186人。 据了解,我市今年4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居民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辖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蒋嘉伟 吴燕翎/文) (责任编辑: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