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傍晚,小女婿回来了。开始很镇定,听赵家人说要报案,他有些慌了,出去给小妹打电话,说那些画是他换的,“换成更值钱的了”。后在一家人逼问下,他承认2008年把十几幅字画卖给一家书画经营的机构,共卖了18万元。至于其他字画去向,他再也不说。赵家母亲回忆起2005年至2009年,为了外孙女上学方便,在孩子小学附近租了房,老人陪读,小女婿有充分的“调包”时间。 那家书画经营机构的网站上,2008年售卖名单中,确实“多出”那十几幅字画,包括郭沫若书法在内的部分字画,目前已被买家买走。 之后,小女婿离开家。其间曾带人回来,想把那些“替代品”拿走。“这是他的犯罪证据,我们没让拿。报警后警察来了,告诉我们以后他再来别开门。” 在北京电视台《谁在说》节目现场,主持人播放了一段小女婿和小妹的电话录音,前者口气极其嚣张:“你别把什么事儿都做绝了……我偷东西怎么着了,你们不是去派出所告了吗?……把你们家全杀了再说。我什么都没有,我怕什么呀?” 这件事情对八十多岁的老人精神打击非常大,整夜睡不着觉,好像变了一个人。 女婿有罪吗? 在两家电视台的节目中,赵家人均提到,2013年2月18日,也就是发现书画被“调包”的第三天,他们去报案了。但派出所称,一家人住在一起,箱子也没有上锁,因此未立案。如果赵家人所言是事实,那么,上述说法、不立案的决定,就都值得商榷。 刑法上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的“秘密”,是指以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式盗取其财物。行为人行为是否盗窃,和箱子是否上锁没有关系——不要说把字画包好装在箱子里,即使摆在明面上行为人趁人不在拿走,也是盗窃。 更值得说的是派出所另一个说法:“一家人住在一起”。在北京电视台《谁在说》节目中,参与节目的律师也提到盗窃亲属财物的法律问题,认为是否追究小女婿刑事责任,取决于他能否得到赵家人谅解。事实果然如此吗? 200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2013年4月4日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问题在于:女婿和岳母之间,能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吗? 首先否定“近亲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岳母和女婿,不在此列。 岳母和女婿,算“家庭成员”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2014年1月15日中国法院网登载的一个案例: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系翁婿关系,多年来徐某夫妇一直在陈某家寄住。徐某平时沉湎于赌博,因手头缺钱,遂产生盗窃岳父钱财的念头。他多次乘陈某外出之机,在其房间,窃走陈某的各类存单7张及身份证1张,后用窃得的存单、身份证及自己的身份证到各储蓄所支取本利合计人民币30659.7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虽为翁婿关系,但并不由此认定互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亦非系近亲属关系,但系亲属关系,且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故在对被告人徐某处罚时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犯罪有所区别。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这一判例并非其他案件必须比照的“标杆”,但有参考价值。和陈某和徐某关系相似,赵家母亲和小女婿虽然也在一栋房子里生活,但二人并未形成一个生活实体,更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从女婿拿岳母卡取钱必须退还可见一斑。二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责任编辑: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