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这一事件中,赵家母亲和小女婿既不是“家庭成员”,也不是“近亲属”,虽然考虑到特殊关系,量刑和社会上的盗窃罪可以有所不同,但却不能援引“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50万即是“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北京嘉德拍卖行的数据,郭沫若的字画起拍价是50万元以上。即使不算小女婿“打死也不说”的其他字画,他承认卖掉的十几幅字画,价值也堪称巨大。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面对小女婿的行为,有关部门有义务向被害人说明:一年多不立案,究竟为什么?字画买卖行为合法吗? 女婿自认,相关字画也出现在这家字画经营机构的网站上,包括郭沫若书法在内的十几幅字画的交易,可以认定。但这笔交易合法吗?这个问题很关键。一旦有关部门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收集固定证据之外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追赃。那些卖出的字画归属,牵动人心。 对那些字画,小女婿自然没有处分权,但他没有处分权,不意味着交易一定无效。物权法上有善意取得制度,它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物权法规定不一。我国法律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并无明确规定,学界通说认为,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以保护物之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基于交易安全和信用的考虑,又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如果赃物是从公开市场上买得、或经拍卖买得、或是从经营同类商品的商人处买得,物之现实占有人可以善意取得物之所有权。 那家拍卖机构是通过什么方式从小女婿手中获得了那些字画所有权,将是字画归属的重要决定因素。当然,双方当初的交易价格,同样重要。根据物权法第106规定,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购买十几张珍贵字画,18万元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吗? 如果刑事仍不立案…… 刑事立案越迅速,对保护赵家人权益越有利,但如果现实是案件仍迟迟不能立,他们有没有别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 民事诉讼是可以考虑的方式。小女婿自认,买到字画机构的网站也显示,部分字画上有赵家父亲的名字,这些可证实赵家人权益受损。以小女婿为被告要求返还字画,或者以第三人的身份要求法院确认小女婿和字画经营机构之间买卖行为无效,民事立案应无问题。 民事立案的价值首先在于,如果法院通过审查发现其中涉及刑事犯罪,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它应中止审理并有义务将相关线索转给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自己反映相比,法院的“转交”或更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从而推动刑事立案。 民事诉讼的另一价值,是对小女婿行为有所规制。目前,他既非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也不是民事诉讼的被告,行动自由。现阶段,只要他想出国,买张机票就可以走。如果真到这一步,赵家人受损的权益恢复,几乎不可能。一旦民事立案,赵家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申请法院对其出境作出限制。 还要提醒的是,小女婿多次扬言对赵家人行凶。事关人身安全,无论赵家人还是公安机关,都不可有半点侥幸。而刑事立案越快,他们的人身安全就越有保障。 在湖北电视台《大王小王》节目中,主持人王为念的一段话,赢得了全场掌声,大意是:对于为国家、人民作出巨大贡献的老人,当他们权益受损时,全社会都有义务帮助他们。从感情角度,这么说当然不错。而从法治角度,他们必须得到公道的理由其实只有一个:他们是被害人。 (责任编辑: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