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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二十四玺鉴藏(3)

时间:2014-01-04 09:35来源:未知 作者:DY
与尚宝司同时,明代宫禁之宦官中,设有尚宝监,其定制演变如下表: 时间 名称 品秩 备注 吴元年 尚宝兼守殿奉御 正六品 洪武二年 尚宝 不详 一人 洪武
 
  与尚宝司同时,明代宫禁之宦官中,设有尚宝监,其定制演变如下表:
 
  时间 名称 品秩 备注 吴元年 尚宝兼守殿奉御 正六品   洪武二年 尚宝 不详 一人 洪武四年 尚宝 从六品 并授内直郎 洪武七年 尚宝监令 正七品 一人 尚宝监丞 从七品 一人 洪武二十八年 尚宝太监 正四品 一人 左、右少监 从四品 各一人 左、右监丞 正五品 各一人 典簿 正六品 一人 长随、奉御 正六品   
 
  直至洪武末年,尚宝监之人员设置才正式厘定。设掌印太监一人,佥书、掌司则依需要随时增减,无定员。
 
  史载尚宝监职掌为宝玺、敕符、将军印信。凡尚宝司所领用之御宝全部囊括其中。此外,御药房之“御药谨封”,其他不常用之宝玺亦在其中。然其与尚宝司皆非具体参与御宝之保存,而是对用宝过程负责。简言之,尚宝监之作用一为桥梁,二为监视。
 
  作为桥梁,尚宝监太监担负着尚宝司与内宫司宝女官、尚宝司与皇帝间的沟通任务。作为内宫女史,司宝女官不可能与外朝之尚宝司官员直接接触,若要使御宝由女官保管场所转至负责使用之尚宝司官手中,其间必须经过可以和这两种人都能接触之尚宝监太监传递。另除常朝时尚宝司官员在御前直接奏请用宝外,若遇有急务或偶发事情需用御宝,尚宝司官员请宝折奏亦不能亲自送达御前,而是要经过尚宝监太监传递,得旨后方能取用御宝。
 
  作为监视机构,尚宝监要参与尚宝司一切用宝程序。“遇用宝,则尚宝司以揭贴赴尚宝监,尚宝监请旨,然后赴内司领取。”“凡各衙门勘合用尽,预编完某字号勘合,开底簿,用宝讫,勘合本司(即尚宝司。下同——引者)收贮,底簿付尚宝监官缴进”,“凡用御宝,俱预编某字号勘合一百道,底簿一扇,用尽再编,勘合本司收贮,底簿付尚宝监缴进。”(《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二)“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明史》卷七十四)尚宝司之一切行动,无不在尚宝监之监视范围中。如此内官外司形成相互制约之运行机制,亦成为明代用宝制度之特色。
 
  为确保国宝之安全,有明一代在内宫还设有司宝女官,负责保存收贮御宝符契。司宝女官不参与国宝钤用过程,只据圣谕要求将国宝提供给尚宝监而已。
 
  司宝女官设于明初。吴元年置内职六尚局。其尚服局当有专司御宝之女官。至洪武五年(1372年)更定为六局一司,尚服局下设司宝二人,秩正六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更定品秩,除原有司宝二人外,又增设掌宝二人,秩正七品,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再增典宝二人,正七品,女史四人,改掌宝为正八品,司宝之人数,品秩不变。司宝女官之编制遂成定制。至永乐年,女官之职事全部移归宦官时,此编亦未裁除,直至明末。
 
  综上所述,明代负责国宝保管、使用之尚宝司、尚宝监、司宝女官三机构之关系便可一目了然。值得注意者,这种多重掌宝机构,多重用宝手续之制实为晚明宦官控制尚宝司,进而左右诏旨发布以干国政之肇因。
 
  用宝程序。明代诸帝于用宝极为慎重,尚宝司、尚宝监皆奉旨请宝钤用。诫如成祖所言:“无御宝文书,即一军一民,中官不得擅调发”(《明史》卷七十四)。即使于宦官专权之日,国宝使用之程序仍十分严格。
 
  使用御宝之前,“尚宝太监用大黄绒绦,两手恭捧,挂于项。尚宝卿以金盆盛水濯之,次日乃用。”(《明会要》卷二十四)《明会要》载,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二十九日为用宝之期。实则此二日需举行象征性之仪式,而绝非只此二日用宝,它日则不与焉。由于原因及地点不同,国宝使用之程序亦有区别:
 
  (一)普通之诰敕文书:“凡诰敕等项写完,合用某宝,本司官会尚宝监官于皇极门用。”“凡吏部选过文职、帖黄,三年两次,底簿每年一次,俱年终奏行本司用宝。先期具手本送司,会同吏科给事中一员,于本司查对明白,本司奏请用宝”。“凡兵部每次选过武职,帖黄簿并三年一次清理。武职大小,帖黄簿具奏行本司用宝。先期具手本送司,会同兵科给事中一员,于本司查对明白,本司奏请用宝。”(《大明会典》卷二百二十二)以上诸情况用宝,尚宝司以揭帖赴尚宝监,尚宝监请旨,然后赴内司领取,尚宝司、尚宝监官共同钤用后缴回内司。 (责任编辑: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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