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见到一份咸丰时期典出药店的漳州民间契约,类似现今的转让经营合同,封套保存完整。透过这份契约,可以了解到清末漳州地区典当、金融、药店等行业的大概情况。 该契约封套(见图)上书写:“已玖月,典得元伍兄药店器具物件全备,去典价佛银拾贰员。”契约大致内容如下: 立出典字人:爵超,为因要银吉用,愿将大和堂药店内橱架、柜台、药枓、木盒、椅桌及一切杂物器具一应典与功弟。永盛承受,前去开设生理(生意)。当日三面议定典价,佛银拾贰片折重七两四钱四分正。其银即日冯中亲收足讫。其店中家计(具)委系自置之物,与房亲叔侄等无干,亦无曾典挂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等情,出典人自当理清,不及受典人之事。自典之后,银无利,物无税。任从典主前去开张,生理(生意)财源涌进,此系两此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立典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其银当日凭中亲收足讫。批照。 一批其店内一切家计(具)、器具约至明春正月交付,逐一点明,约至贰拾年外,许典人备足字内银赎回,原字原物。批照。 一批其余存药、料丸散至明春正月点明过筛,既照漳州现行时价折算;若干作八折,折实未用的,不得算钱。批照。 在见(即中亲人):理言及其签名画押。 咸丰玖年(1859) 月 日,立出典字人爵超及其签名花押。 典契后附橱架、柜台、药枓、木盒、药研、锡灯架等药店内器具的名称及数量。 研读该件典契,可以了解到以下几方面信息: 一、这份典契记录了当年金融及货币的流通及使用情况。典契上不仅使用了货币名称“佛银”,而且言及“佛银”与银两的折价比率。“佛银”是清中期至民国初期闽南一带对西班牙双柱银元的一种称呼,该文书不仅印证了“佛银”在闽南地区的流通,而且由契中的“佛银拾贰片折重七两四钱四分正”,可以推断当时漳州地区一枚“佛银”约折合银两六钱二分。 二、该典契中的当物、典价、出典人、中亲、时间等内容记录完整清楚。从中仍可窥见当年漳州地区民间典当文书的格式、内容以及典当业的一些情况。(文/朱立文) (责任编辑: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