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让自新中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即被任命为副院长,是新中国第一代大法官。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他参加了这部宪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他还主持审定了许多重要的司法文件。1956年,在国家尚未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决定,由张志让负责进行“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调查研究,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方法,来指导各级法院定罪量刑的工作。这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在他主持下,共组织了23个高级法院的1.92万余件材料,汇集了建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丰富实践和经验。经过反复深入的研讨,形成《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初稿,发往法院、公安、高等院校等系统的全国40多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他又殚精竭虑,披阅修改,力求完善。最后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下发全国法院。这个总结实际上起到了刑法和刑诉法的作用。他还是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是第一至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1978年在北京病逝。(文/包立本) (责任编辑:DY) |